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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试行)
加入时间:2018-05-25  来源:安阳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车站、医疗机构、加油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公园、体育馆、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的公厕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商务、环保、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厕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二章 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改建并重、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编制公厕规划,作为我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织部分。
  
  鼓励利用公共绿地、立交桥下等空间规划建设市政公共厕所。
  
  建设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同时,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市政公共厕所。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绿地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公园和风景名胜游览区、大中型市场(商场、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加油站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四)老居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九条 人流量大,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供行人使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位于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在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地段,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公厕应当同时设置明显的统一的符合国家《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和指路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公共厕所的建设。
  
  第三章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三类以上公厕标准,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标准。禁止新设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公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原公共建筑和场所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拆除和封闭公厕,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根据规划选址定点建造公厕,或按照公厕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近选址定点,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公共厕所还建标准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独立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出粪通道。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各区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公厕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由责任单位负责,或者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厕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 公厕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公厕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公厕管理人员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浪费。
  
  第二十一条 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等,厕内基本无臭;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二十二条 公厕应当文明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所有公厕应按时免费开放,不得无故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盗窃、损坏城市公厕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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