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公共厕所建设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厕所建设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公共厕所建设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省公共厕所现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琼府办〔2010〕43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我省旅游厕所建设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公共厕所建设给予适当奖励。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厕所建设由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根据《方案》和公共厕所建设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由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厕所建设、养护和省政府批准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等其他支出。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六条 按照《方案》下达的任务量和完成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依据公共厕所建设完成情况及奖励标准确定。
第八条 公共厕所建设奖励资金限于《方案》规定的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完成新建、重建和改建的公共厕所项目。奖励范围包括:
(一)各市、县政府投资在主城区或乡镇等本年度新建、重建和改建的公共厕所(含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旅游厕所项目)。
(二)全省农垦、林业、旅游景区、交通等部门(单位)本年度新建、重建和改建的公共厕所。
第九条 奖励标准根据公共厕所建设任务、完成进度等相关因素确定为:
(一)100%完工的项目,每座奖励资金3-5万元;
(二)主体工程完工的项目,每座奖励资金2-3万元;
(三)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已开工的项目,每座奖励资金1-2万元。
第十条 已奖励过的工程下一年度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在年度资金安排额度内,可适当加大对西部市、县补助,按奖补总额10%的比例给予确定。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计划的公共厕所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核拨
第十三条 各市、县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方案》所确定的公厕建设年度计划,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厕建设完成情况,于2010年11月30日和2011年5月31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地区年度公共厕所建设任务完成基本情况;
(二)现有公厕、本年度完成新建公厕和计划新建公厕平面布局图(主城区);
(三)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实景照片和平面布置图。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公共厕所建设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和相关申报规定,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编制奖励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后的奖励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县。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市、县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实汇总全年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公共厕所实际完成情况,于次年3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向社会公布公共厕所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对公共厕所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公厕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