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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印发:城镇公共厕所管理标准 |
加入时间:2018-07-22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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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公共厕所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城镇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和住建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的城镇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环卫公共厕所、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和社会对外开放公共厕所。适用范围包括园林、旅游、交通、铁路、卫生、商务等行业,涉及公园、旅游区(点)、旅游线路中及旅游接待场所及各种旅游饭店、长途汽车首末站、轨道交通站、飞机场、火车站、医院、商场、超市等人员集散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建筑(如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共厕所。
第三条 西安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市级各部门(发改、交通、卫生、水务、教育、旅游、民政、商务等)负责各行业内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公共厕所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按时上岗,不得私自雇工顶岗或转包。
第五条 城镇公共厕所实行免费开放,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免费开放。
第六条 如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厕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厕所卫生:
(一)大便入坑,小便入池,手纸入笼;
(二)禁止随地吐痰,随意乱刻乱画;
(三)大小便后即时冲水,严禁将其它废弃物丢入便池内;
(四)洗手后,即时关掉水龙头;
(五)爱护公厕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七条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和清扫保洁制度应上墙公布,各类标识规范、明显。
第八条 公共厕所设施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内外墙壁无剥落,门窗、洗手池、照明灯具完好无损;
(二)一、二类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三)屋面无漏雨,墙壁无污损;
(四)地面、便池、便坑道槽、隔档完好,瓷片无脱落损坏;
(五)上下水管道畅通,无跑冒滴漏,贮粪池有盖板;
(六)保持公共厕所化粪池畅通,防止沼气蓄积;
(七)漏水情况的维修不能超过2小时;
(八)小便器、大便器的维修更换不能超过24小时。
第九条 公共厕所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厕所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二)公共厕所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无乱贴,墙面光洁,外墙面整洁;
(三)公共厕所内地面光洁,无积水,无泥土、无粪便、无尿碱;
(四)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五)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六)公共厕所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窗纱无尘埃、破损;
(七)公共厕所外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设置整齐,无乱搭建和拉绳,公共厕所四周3至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尿迹等污物;
(八)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蚊蝇药物或安装防蚊蝇设备,有效控制蚊蝇;
(九)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条 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10分钟上岗,保持衣着整洁;
(二)正点接班进行移交,查验设施、设备是否正常;
(三)每天对设施、设备全面清洗一次,做到人离即保洁,并每天对公共厕所进行一次消毒除臭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公共厕所内接水、接电、淘菜、洗衣等。
第十二条 加强产权管理,确保城镇公共厕所数量不减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共厕所。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依照法规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按市场价格交纳抵押金并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拆除公共厕所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编辑:南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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