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第四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农村户厕是农村家庭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卫生设施。为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预防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提高生活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均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和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振生、潘顺昌、徐桂华、王俊起、张本界、孙风英、吴良有、颜维安、曾华梁、段小菊。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GB 19379-2003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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