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可选指标,取消了基本条件;
——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合并为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批准建设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按照本标准执行。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等三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274-2015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