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及其产品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硏究总院、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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