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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公厕管理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加入时间:2026-05-01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网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昆明市城镇公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710:10

  为加强城镇公厕建设、运行、维护、管理,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城镇公厕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昆明市城镇公厕管理提质提效,满足广大市民群众使用需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昆明市城镇公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5月18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kmscsgljhwc@126.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昆明市城镇公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昆明市城镇公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附件1
  
昆明市城镇公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厕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提升公厕管养品质,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镇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拆除。
  
  第三条【设施定义】本规定所称公厕,主要是指城镇公厕(以下简称公厕),即在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镇区建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分为固定式(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厕。
  
  第四条【设施分类】公厕包括直管公厕、社会公厕。直管公厕指由各级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或者由社会投资建设后移交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管理的公厕;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功能完善、卫生实用、方便群众、节能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应急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应急公厕设施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厕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厕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管理目标】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到位、卫生达标”为目标,实施登记造册、落点落图,明确运维管养主体管养责任,完善问题发现、解决、反馈的工作机制,做好长效管理,满足群众使用需求。
  
  第八条【管理机制】公厕建设管养维护执行“市级统筹调度,县(市、区)级具体负责”的分工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主体负责、公众参与”管理体系,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做好督促指导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是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厕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拆除等各项工作,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环境整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自行管理的公厕管理运维工作;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将公厕纳入网格化管理。
  
  第九条【责任分工】城市管理部门是公厕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市政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室外公共区域直管公厕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园林绿化等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公厕的监管。宣传部门负责文明使用公厕的宣传引导。
  
  第十条【运营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做好直管公厕建设及管护的经费保障,按时拨付管养经费。具备条件的直管公厕、洗手台等环卫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可按市级部门要求委托国有平台企业对直管公厕、洗手台等环卫设施统筹进行商业化经营,推行实施“以商养厕”;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通过政企合作、企业认领、增设商业服务点等方式,完善公厕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维护公厕。
  
  公厕的牵头负责单位应当与昆明水务集团下属通用水务或者清源公司形成公厕用水专项管理对接机制,督促公厕管理责任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建档立户,供水单位不得随意停供公厕用水,确需停水的需提前告知公厕的管理责任单位。
  
  针对因欠费问题未正常开放使用的公厕,由公厕建设、管养责任单位解决,及时修复公厕损坏设施设备。公厕欠费问题严重且建设、管养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统筹解决,确保公厕无历史遗留欠费问题,正常开放使用。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布局规划】在现有公厕建设基础上,结合群众实际使用需求及城市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公厕的规划新建、提升改造。形成以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厕为主,活动式和社会对外开放公厕为辅的公厕布局,构建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的公厕服务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在审议规划项目时,应当督促规划部门将公厕规划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置。公厕规划建设方案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均需取得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厕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公厕使用功能符合行业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损毁公厕及附属设施。因城市更新或者开发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区域使用需求及标准另行规划补建用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3年对公厕设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城镇发展和公众需求变化,及时对规划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县(市、区)规划和住建部门应当做好公厕规划控制用地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公厕设计】推进公厕“三适一助”(适老、适幼、适妇、助残)新建和改造,逐步完善无障碍通道、第三卫生间、助力扶手、母婴设施等设施配置。
  
  新建公厕设计应当优先考虑男、女厕位比例,确保人流集中场所男、女厕位比例不小于1∶2。已建男、女厕位比例不达标的,有条件改造的,由公厕产权责任单位逐步进行改造,增加女性厕位数量,优化男、女厕位比例。重点旅游区域公厕,在节假日等时间段可通过监测男女如厕人数,将部分男厕位临时转换为女厕位,形成“潮汐公厕”,缓解女性如厕排队时间长的问题,“潮汐公厕”的标识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公布。
  
  第十三条【建设标准】新建、改建的直管公厕应当达到城市二类以上公厕建筑标准,设置第三卫生间、工具间、管理间和环卫工人休息间。
  
  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公厕,公厕建筑标准应当逐步达到城市一类公厕设计标准。
  
  鼓励人流密集场所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间,公共卫生服务间应当达到城市一类公厕设计标准,并视条件和实际需要增设wifi、休息椅等功能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公厕,应当严格按照公厕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确保公厕安全、便民、环保及美观。配套建设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鼓励推行“一厕一景”建设模式,结合昆明“湖滨春城、山水花都”特色,在公园、景区公厕融入绿植墙等生态设计;在历史文化街区采用传统建筑风格,实现公厕与周边市容市貌协调一致。
  
  第十五条【设施验收】对未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公厕的项目,建设主体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公厕规划及建设标准完成补建工作;规划和住建部门应当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完善配套公厕建设。
  
  公厕新建、改建竣工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公厕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设施移交】市政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室外公共区域配套建设的公厕,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产权明晰、设施完备、无欠费等历史遗留问题,按有关手续和标准无条件移交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移交完成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公厕日常管理主体责任。
  
  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统一登记、建档管理。
  
  第十七条【设施拆除】公厕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已有公厕,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公厕的,由建设管养单位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先建后拆、优化服务”的原则予以新建。确实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应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并将重建还建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活动式公厕设置】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在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公厕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设置活动式公厕。
  
  因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区域现有公厕不能满足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或者移动公厕车,并做好清扫保洁等服务工作,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除。
  
  第十九条【智慧化建设】鼓励公厕建设使用智能设备,配置环境及水量监测、异味控制、智能照明、安全监控、应急求助等智慧管理系统。有序推广装配式公厕建设,探索市场化运行模式,拓展综合功能向智能售货、储物、共享充电、雨伞等便民服务方面延伸。
  
  第四章 维护和管理标准
  
  第二十条【信息公示】公厕实行“属地负责、行业管理、责任到人”的日常管理保洁责任制,公厕醒目位置公示《公厕管理制度》、《公厕保洁服务标准》、《公厕监督管理公示牌》,明确公厕管理标准、管养负责单位、管养责任人、监督渠道、开放时间、服务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内容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
  
  第二十一条【设施开放】公厕全部免费对外开放,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费。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厕所对外开放。
  
  公厕不得随意停用或者关闭。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当张贴停用通知,告知停用原因及时间,指引就近公厕或者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公众如厕需求。
  
  第二十二条【文明如厕要求】公厕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公厕使用者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施设备,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如厕,发生下列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劝阻:
  
  (一)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三)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利用洗手池洗衣、洗物等;
  
  (四)将公厕公物、纸巾、洗手液等带走或挪作他用;
  
  (五)损坏、盗窃公厕设施设备;
  
  (六)阻挠保洁人员作业,或者侮辱、殴打保洁人员;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管理标准】公厕维修养护、管理保洁,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或者服务管理单位(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保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厕开放时间上墙公示,公厕在公示开放时间内免费开放使用,其中直管公厕开放时间为6:00—24:00,重点区域直管公厕根据人流量、节假日等情况动态延长开放时间;社会公厕按责任单位运营时间进行开放,除设施维修、升级改造等情形外,严禁出现开放时间内关闭情况;鼓励各县(市、区)将有使用需求的公厕推行实施24小时对外开放,24小时开放公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二)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按规定设置节水器具,管道上下水通畅、无跑冒滴漏、无锈蚀,照明和通风设备完好,洁具、按钮无损坏,冲水器、洗手设施、厕所门、第三卫生间等设施完好;
  
  (三)公厕周边5米范围(含化粪池及粪井)环境干净整洁,建筑外墙面保持清洁,无小广告、污渍,定期清洗或粉饰;
  
  (四)公厕内部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随脏随保。便器内无积便、尿碱;厕内无蛆、无蛛网、无异味;垃圾桶无满溢;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放等现象;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门窗保持清洁,水通、电通、灯明;保具有序摆放,使用后及时清洗;
  
  (五)按照《公共厕所卫生规范》进行定期消毒、灭蚊蝇等;
  
  (六)公厕排水应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符合云南省、昆明市污水排放有关规定;
  
  (七)化粪池密闭,上方无杂物覆盖,粪渣及时清运,不满溢;
  
  (八)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等设施损坏的,应于3日内修复或者更换;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12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
  
  (九)地面潮湿时,设置防滑标志或采取地面干燥措施;对便器、便池进行保洁时,应设置“正在保洁”提示牌;
  
  (十)建立台账管理机制,做好检查、保洁、消毒等有关记录。
  
  鼓励有条件的公厕设置化粪池防坠网、沼气浓度检测装置、厕位使用检测提示等智慧感应设施。
  
  第二十四条【指引服务】公厕导向牌、指示牌的设置应当规范、醒目,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夜间发光标志标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区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厕纳入公厕管养主体合同履约质量评价体系,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管护标准,提高维护质量。
  
  第二十六条【市级监督】市级应当保障有关经费,对公厕、公共洗手台等市政环卫设施日常运行进行调度监督,采取建立昆明环卫共治平台等措施,提高监督效率。形成县(市、区)级主责、市级调度监督,两级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保障环卫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共治共享】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利用昆明环卫共治平台等新媒体拓宽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及时处理城镇有关的投诉建议。鼓励媒体、公众参与公厕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公厕维修养护、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对损坏公厕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在公厕内偷盗公厕物资、故意污染公厕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等不文明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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